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成功将民间借贷案件由“民”转“刑”,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审查标准不断提高。从只审查是否有借条,到审查是否有借条和付款凭证,到现在审查借条、付款凭证、资金来源、双方关系、交易模式、利率标准、是否具备套路贷的构成要件等全方面状况,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难度直线上升,甚至有律师因为帮助相关团伙设计民间借贷的交易模式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当前社会已经形成大力打击“套路贷”等非法民间借贷的氛围。公检法等对打击“套路贷”等非法民间借贷也投入了较多的资源, 比如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和开庭时已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如何认定“套路贷”仍然存在分歧。公安和法院的意见有时候不完全一致。
目前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时应路律师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我方是借款人,我方当事人在放贷人多次骚扰式催款中已经报警,认为涉嫌套路贷,放贷人虚列金额等。但是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以立案。随后贷款发放人在索款无果后将我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不过要求还款的金额只是实际金额,没有按照虚高的金额来起诉,从表面上看应当与“套路贷”无关,本律师经过梳理,将整个交易模式梳理出来,认为虽然起诉时没有按照虚列金额来主张,但是在催款时仍然按照虚列金额来主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不因后续变更诉求而改变犯罪属性,仍然属于“套路贷”,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将民间借贷案件直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实际金额已经还完,不算利息)。
毕业于211大学,专职律师十年,积累了丰富诉讼经验。现在以刑事辩护为主,一专多能。只有合同、公司、建设工程纠纷做精了,才能抽丝剥茧,更好的做刑事辩护,从各层次、各方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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