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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所有人都不希望自己买的房子出现任何问题,而房子由开发商所承建,开发商的实力直接影响着住房的质量,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大开发商建的房子。网友咨询: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两个人,我已经过户了,该怎么处理?编辑搜图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魏晓妹律师解答: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

所有人都不希望自己买的房子出现任何问题,而房子由开发商所承建,开发商的实力直接影响着住房的质量,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大开发商建的房子。

网友咨询: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两个人,我已经过户了,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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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妹律师解答:

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

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魏晓妹律师解析: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一房二卖”,即“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解除该合同之前,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出卖人对该两个买受人均负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规定,请求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实践中,如果出卖人已经为第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只能依《合同法》第107条向出卖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反之,如果出卖人为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履行期届至时,如不能从第一买受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则该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向第二买受人承担责任。

三、如果出卖人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买受人中谁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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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开发商一房两卖  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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