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质保期已过开发商就无责了吗?
买房一直是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房难求,好房更难求。在商品房质量纠纷愈发普遍的情况下,其中由商品房保修期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网友咨询:
质保期已过开发商就无责了吗?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王祥美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外墙的质保期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过了质保期就无须担责。即使商品房小区已过质保期,但只要确认存在施工质量缺陷,追讨侵权责任、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仍然可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也就是说,即使商品房小区已过质保期,但只要确认存在施工质量缺陷,追讨侵权责任、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仍然可行。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王祥美律师解析:
在面对不同层次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出现“房屋主体结构”或“房屋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得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拒收,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当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的时候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其次,购房者需要注意保修期,购房者需要及时在保修期内提出商品房质量问题并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维修,购房者也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相关费用以及在修复期内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祥美律师简介
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工科和法律专业的复合教育背景,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商业环境,对知识产权理论、实务均有深入的研究和实操,具有丰富的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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