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南芳律师关于借条的法律常识解答 附借条格式
编辑提示:因生活、工作、做生意的需要,很多人会碰到向他人借钱或借给他人钱的情况,不管是否有正式的合同,这都属于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由于民间借款往往发生在朋友、亲人之间,不规范的操作非常多,虽然大部分借款都能正常借正常还,但也有一部分由于双方关系恶化等原因引发纠纷,而发生纠纷时一旦碰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就会有一方吃大亏,于是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决定教大家怎样写一个规范的借条。
借 条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该款为现金支付(或转账至借款人账户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月利率为2~3%(特别说明:在书写具体借条时应当写明具体的利率,如2%或2.5%),利息每月_5_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或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如果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等。
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担保时间至借款人本息还清为止。
在场人:
南芳律师关于借条的法律常识解答
1、问:借款人除了留下借条是否还需要留下其他什么文书?
答:还应当要求借款人留下自己的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婚情况下应当留下结婚证复印件。
2、问:借条的写作形式有要求吗?
答:可手写,可打印,没有具体要求。但借款人签名必须是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出借人一定要核对签名的完整性和与其本人身份证上姓名的一致性。
3、问: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可以吗?
答:可以,但不推荐使用,强烈建议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并保留清晰的支付凭证。
4、问: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我最迟什么时候要起诉?
答:当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时,诉讼时效从到借款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年,出借人应当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通俗讲就是指法院不支持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诉求)。
5、问:利息是否一定要写明?
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有利息的借款应当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利息或者利息的计算方式。
6:问:多少利息是合法有效的?
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讲:借一块钱每月利息2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每月利息3分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可协商的上限,如果借款人同意按每月利息3分支付,该支付行为与数额有效;如果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每月3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则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利息。
7、问: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
答: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建议按月支付。
8、问:如何更换借条?
答:不建议直接更换借条,可在原借条空白处由借款人写明续借时间并签名按手印。如果必须更换应当在新借条前写明“本借条为续借,借款实际出借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
9、问:担保时间是多长?
答:我们已经在借条中设定了担保责任及担保时间,方便大家使用。
10、问:如果我是介绍人,出借人要求我签名怎么办?
答:应当把自己的签名标注为“在场人”,防止将来变成了借款人或担保人。
11、问:欠条与借条有什么区别?
答: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借条写成了欠条。
12、问:出借人支付借款给我时先扣除了利息怎么办?
答:《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3、问:归还借款后应当注意什么?
答: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利息后应当收回借条原件,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借款及利息已经全部归还。
14、问:夫或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签字吗?
答: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南芳律师郭逸成提醒您:理性借贷,拒绝高利贷!
郭逸成律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专注法律服务十年。律师执业中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等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法律思维严谨,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每一案件,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优质、高效、积极、开拓性地为当事人服务。在办理案件工作中积极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长期律师执业中业务范围涉及刑事、公司法、合同法、债权债务、人身伤害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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