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怎么给,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中介服务费用是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且要开,依法纳税。那么,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费用怎么给,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房产中介居间费用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山耀律师事务所刘铁征律师解答:
房屋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刘铁征律师解析:
中介服务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相关工作至今,后相继通过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8年受聘北京高院调解员。擅长合同、公司、房产、侵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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