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许多人借钱时会寻找借贷双方都信任的人,为自己的借款做担保。当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还款,一般债权人会向担保人提起诉讼。但过了担保期被追责,担保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网友咨询:
借条是2010、1、12日到2010、7、12到期的。我是担保人、担保人只写了我的名字,法官说我是永久的担保。请问我的担保期限过了没有?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我应该怎样做才好?法官会误判嘛?谢谢。
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钱飞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您未与出借人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依法应当推定您所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1年1月12日前,请求您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从未向您主张过权利,依法应当免除您的保证责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曾经向您主张过权利,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钱飞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主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以专业的技能,依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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