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仲裁都不服,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进行起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具有时间较短,一裁终局的特点,虽然劳动仲裁有这麽多的优点,但是也还是会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是很满意的情况,那么,对于劳动仲裁都不满意的情况该怎么办,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
法妞网友咨询:
跟员工是亲属关系
一开始没有谈工资等一些事项 他说公司赚钱了在给他钱 就这要在我公司上班了2-3月左右 几乎不怎么来 总共加起来上班时间都不超过半个月
第一个月我给了他5000块钱 出于情分 第二个月第三个月实在是感觉他不行 天天玩游戏 不上班 天天不在公司 一气之下吵架把他撵走了 现在他去劳动仲裁起诉我
我想问一下 我应该怎么办 应该提供什么资料呢?
杜春艳律师解答:
收到员工向企业提起的仲裁后,先仔细阅读一下被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根据《仲裁申请书》的诉求主动做答辩交回劳动部门,以示企业的重视度。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杜春艳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而言,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在同一地点。此时,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少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在江苏苏州市市区,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设立在苏州市下辖的昆山市。对此,就有可能出现劳动者就近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选择在苏州市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杜律师结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立案的情况后,应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据此,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参照民事诉讼共同管辖的处理原则,规定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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