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可以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吗?用他人名义购买有何风险?
每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有一次沉痛的经历,一般情况下,双方曾经关系都是非常好的,卖方曾想尽各种办法促使交易成功,买方也曾认卖方为干亲。但是由于最近十几年房价飞速发展,双方都曾经历巨大的心里考验,但最终由于严重的心理不平衡,纠纷或至诉讼还是爆发了。
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以案说法:
G市政府于2008年10月投资兴建5000套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出卖给低收入困难家庭。历某有购买资格但无购买能力,洪某有购买能力但无购买资格。两人商定签约,由洪某出资以历某名义购买一套,历某依政策5年后可将该房转让时须过户给洪某,洪某另付历某酬劳10万元。2013年12月,洪某要求历某将该房过户遭拒绝,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张伟律师解析: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具体到本案,经济适用房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出售给特定人员的特定商品,其买卖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历某有购买资格但无购买能力,洪某有购买能力但无购买资格,不仅两人串通购买经济适用房损害了G市政府利益,属于无效民事合同,而且历某与G市政府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可撤销。因此,洪某与历某讼争房屋应当归还给G市政府,历某自洪某处取得的10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张伟律师法条推荐: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需要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的审批,否则,买卖行为无效,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明白了,再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张伟律师补充: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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