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公司要求要辞职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应该签吗?
在工作的时候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等自己提出离职,马上就要离开公司的时候,有些劳动者才遇到公司与自己补签合同的情况,这时候劳动者在犹豫。那么,马上就要离职了,还要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吗?
网友咨询: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差不多五个月,但是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他要求我补签合同,我应该签吗?他说可以到办理离职那天再补签合同,那样就不用担心公司要求我再干一个月,请问我该签吗?签了我能够顺利离开,不扣我工资吗?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邓成卓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经济补偿金。你的这种情况,不用再跟单位补签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单位无权要求你在多干一个月,并且你可要求单位再支付一次这5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你在这个单位工作多少年补偿几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提醒你注意的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要保留好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表、工资转款的银行凭据、工作牌、工作服等。
如果单位非要你补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签,但在签署时的落款时间必须是你签署劳动合同当天的真实时间,如果时间倒签回你入职后一个月内的,则你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了。
邓成卓律师支招: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制作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并补签合同。
二、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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