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找证人集体谈话是否正确?证人集体谈话所做的证言是否可以使用?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由于不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当然就不能作证人。反之,则能作证人。
法妞网友咨询:
证人证言是否有效
王丽娜律师解答:
1、证人是否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无行为能力人;限制的需要监护人到场作证,无能力的不能担任证人;2、证人如果是对方的人,那么可能证据效力会弱一些;3、证言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相符,没有矛盾,否则应排除;4、取证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排除
王丽娜律师补充:
(1)单位不能作证人。证人是以自己的感官感知案情为前提来提供证言的,单位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以感官感知案情。但区别于民诉,民诉中可以有单位证人。(2)证人具有优先性。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不能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王律师结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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