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11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这个词,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的证据审查,它的意思都很广,与“不合法证据”基本可以等同。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收集的证据。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大概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比如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取证者不是侦查人员。形式不合法。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比如鉴定意见没有加盖公章,扣押材料没有见证人或扣押人签名。程序不合法。比如询问未成年人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方法、手段不合法。比如以刑讯、暴力、威胁、引诱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网友认为:

威胁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肯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别在于那是否属于“威胁”。而这是主观判定的内容,自由裁量权很大。


按刑诉法50条的规定,威胁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也是违法的。而且98刑诉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威胁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否认存在渎职行为,用这种方法逃脱犯罪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一定会被追责,但如果逃脱犯罪的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这种以渎职为代价交换人命的做法其实还是值得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8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