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这个词,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的证据审查,它的意思都很广,与“不合法证据”基本可以等同。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收集的证据。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大概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比如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取证者不是侦查人员。形式不合法。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比如鉴定意见没有加盖公章,扣押材料没有见证人或扣押人签名。程序不合法。比如询问未成年人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方法、手段不合法。比如以刑讯、暴力、威胁、引诱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网友认为:
威胁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肯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别在于那是否属于“威胁”。而这是主观判定的内容,自由裁量权很大。
按刑诉法50条的规定,威胁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也是违法的。而且98刑诉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威胁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否认存在渎职行为,用这种方法逃脱犯罪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一定会被追责,但如果逃脱犯罪的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这种以渎职为代价交换人命的做法其实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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