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内部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在男女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农村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常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所以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双方离婚时,户口未迁入的一方主张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但由于发包方的原因,没有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没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法院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土地要求分割处理也是不予支持的。
二、如果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根据下面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离婚时迁入的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婚迁后,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三、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分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会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故女方可以分割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2)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应当先将离婚当事人的土地从家庭成员中析出后再进行分割。在析出之前进行分割的话,可能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所以,离婚时进行的土地分割如果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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