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外贸公司在签订和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外贸公司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外贸公司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树成律师以案说法
从事货物出口的A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安排将1X20GP 集装箱的货物通过海运运输到比利时。2015年,A公司与保险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B公司承保前述货物。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国外客户提货开箱时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湿现象,遂向A公司索赔。A公司向国外客户进行赔付后,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B公司在目的港对货物进行检验后认为,货物湿损的原因是A公司对于货物的包装不当造成的,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遂拒绝了A公司的索赔请求。
高树成律师解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对于有些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部分被称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前,应明确了解这些除外责任。如下为我国《海商法》中关于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
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装不当。
第24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的货物虽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部分湿损,但由于货物湿损的原因是由于A公司没有妥善地对货物进行包装。这种情况属于我国《海商法》第243条第3款所规定的除外责任,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也对此无特别约定,因此,B公司依法无须赔偿A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高树成律师支招
由于国际贸易是一种跨越国境的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其中一个环节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复杂性不言而喻,而且一般海上货物的运输时间较长。因此,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性较大,对于外贸公司而言,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是由国内法和双方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确定。因此,对于外贸公司来说,在签订和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以尽可能地避免法律风险:
1. 遵守合法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陈述事实。
2.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保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 明确了解所投保的保险险别的承保范围及其保险条款。
4. 明确了解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范围。
5. 按时缴交保险费,避免因未缴交或迟延缴交保险费造成保险合同未生效或迟延生效。
6.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任何损失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检验,并向相关部门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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