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孩子在“小饭桌”午休摔伤,谁来担责
校外托管机构,俗称“小饭桌”,当下,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原因,会考虑将孩子送到“小饭桌”托管,“小饭桌”的出现,解决了家长照顾孩子就餐、休息、接送的难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网友咨询:
孩子在“小饭桌”午休摔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小饭桌”为被托管的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辅导作业等服务,从“小饭桌”的服务内容来看,实际上已经扮演了教育机构的角色。因此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加强管理措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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