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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起诉商标侵权获胜,“大排档”能用做注册商标吗?

2022年09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之一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大牌档”能作为注册商标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大牌档”是行业通用词,本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对于已经取得的餐饮类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依法规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权利,所以,大牌档不能用作注册商标,作为行业用语的可能性比较大。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

本案中,因为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也就是说,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因此,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赔偿数额的标准是: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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