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股东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所谓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为公司实施行为时知道他或者其关联人是该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经济利益或者与该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并且使人有理由相信该种利益的存在将会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判断产生影响。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自我交易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新公司法当中148条对于自我交易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严令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如果说自我交易的行为发生了的话产生的利益是可以归公司所有的,而不是归个人所有。
股东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情况而定。即使是董事和高管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对禁止,只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即使没经过同意这样做了,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国有企业的高管这样做了,可能构成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
之所以规制自我交易行为,是因为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即董事和高管应竭尽忠诚地履行职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律师补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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