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安全是我们在出行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当中,交通工具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伤都极为严重, 所以法律对于任何肆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律师解答: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危险犯)。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想破坏汽车,但实际上破坏了电车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律师补充:
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因为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电瓶车、缆车应包含在“电车”中。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对处于下列状态的交通工具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例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同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观上是看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否明知;客观上是看其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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