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律师解答: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监押管理秩序,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依法对无视监纪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对监管工作危害较大的人进行刑罚处罚。司法实践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应当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在押人员出于各种动机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严惩,有利于震慑犯罪,也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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