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苏炳添起诉武汉某公司用其照片商业推广,肖像侵权怎么赔
苏炳添与武汉诚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诚成城公司向苏炳添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据悉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包含苏炳添肖像的文章。
使用别人肖像必须经过其同意吗
如果想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对于公民的肖像,除具备法定合理使用事由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想使用,是必须经过公民本人同意的,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而且在经过公民同意使用其肖像时,不能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否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这里的合理使用事由,指以下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他人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他人肖像权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首先需要停止侵权行为;然后需要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最后还需要赔偿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当然上述侵权责任是需要全部承担还是需要承担其中几项,主要看被侵权人是怎么要求的。
本案中这个赔偿数额是合理的,并不会过少。因为首先,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很大损失;其次被告也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获得大额的利益,并且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所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是合理的。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这种公众人物因为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而起诉维权的案例;其实不仅是公众人物,就算是普通人,只要不存在合理使用事由,那他人随意使用我们的肖像,也是对我们肖像权的侵犯,我们也可以其实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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