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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破产属于法选择的其中一种程序。对于破产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对于债务的偿还顺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别除权,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别除权是对债务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执行。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补充: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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