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分手后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转账该如何界定?
近日,启东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张先生恋爱四个月给李女士或商家转账合计21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张先生催要钱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金额远远超出了日常交往的花费,酌定被告返还款项8万元。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到底该如何界定呢?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转账方能够出具诸如借条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话,则转账的性质就是借款,借款方需要返还;如果不能证明且金额又比较小的话,那么转账就视为一般赠与,对于这种怎样即使分手了也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对方赠与的钱财数额较大,或者赠与的是诸如房产、昂贵的金银、钻石首饰这种金额较大的礼物的话,可以认定为彩礼,在分手时是需要返还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账返还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吗?
根据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本案中,双方交往时间较短且金额较大,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往往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女方取得款项失去了合法依据,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最终,考虑到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款项用途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款项8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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