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关于“以房抵债”有何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当中房产和车产等是具有非常高昂价值的财产, 所以在很多时候,他们也可以作为交易货币的一种比如当当事人欠债实在是无力偿还时,就可以用房产进行抵债。
网友咨询:
关于“以房抵债”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1.“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
2.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
3.以房抵债是债务人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单单一方提议债务人以房抵债,不能形成以物抵债的效果。
4.以房抵债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但是,以房抵顶工程款形式,是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所享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体现,并足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已届债务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实质上为代物清偿,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总的来说,成立以物抵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有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3)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4)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