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网友咨询:
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
借款期限是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止的时间。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由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律师补充: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专指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也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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