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继子女起诉古稀继母分担亡父的丧葬费,被驳回!
熊婆婆与李大爷均是再婚,婚后五年李大爷去世,其三个子女支付了丧葬费用3万余元,办丧期间,前来帮忙的陈某突发疾病死亡,经过调解李大爷的三个子女赔偿了陈某家属七万元。随后李大爷起诉要求熊婆婆支付李大爷丧葬费用及死者陈某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为何继子女起诉要求继母分担亡父丧葬费被判驳回
赡养父母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再婚也不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且赡养父母也不仅包括在父母生前照顾父母,还应该包括在父母死后给其操办丧葬事宜,所以本案中三个原告给父亲操办葬礼本来就是他们的义务,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他们承担。
本案中,虽说熊某作为李某的现任妻子应该对李某有扶养义务,但是她自己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且无儿无女无人赡养,所以她并没有承担这个义务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她承担对李某的扶养义务,分担李某的丧葬费是不现实的,既然都承担不论丧葬费了,那要求她承担陈某的赔偿金就更是不现实的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亲死亡需要赡养继母吗
在本案中,当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母熊某呢?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有当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才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只有继子女是被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而本案中,熊某和李某再婚的时候,李某的三个自己都已经成年了,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三个子女对熊某并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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