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疫情相关 >>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期间公民有服从和配合管理的义务、传染病报告义务和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这是法律的约束。违反这些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民事责任。
所谓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由受损害的公民要求加害人承担的责任。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患有新冠肺炎的公民,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被传染,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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