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作为股东,必须要了解的股权冻结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或者红利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利的股权被冻结,所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附属权利理应同样处于被冻结状态。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已被法院冻结,但冻结措施不同于拍卖、变卖等导致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处分措施,其目的只是限制股权的权属发生变动,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股权冻结对于股东资格没有任何影响,股权冻结也不必然导致相应股权的变更,因此即使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也不影响公司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已经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撤销,恢复到变更前状态。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冻结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即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应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作为商事主体,在案涉股权依法被查封期间受让股权,应明知需对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尽审慎注意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在受让股权时了解案涉股权情况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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