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一不小心就中招!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一个国家之中,一般涉及到的最多的一种法律就是民法了,而在我们的国家里,关于民法还有这一些特殊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就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有什么?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方法有什么?
1、设置中心法庭,使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人数上得到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颁布了人民法庭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到一个基层人民法庭至少应配备三人以上审判员,一名以上书记员。
2、聘请一部分政治思想坚定、责任心强、文化素养较高的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
3、上级法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用一个尺度统一,用一个标准衡量。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将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不合格案件的条件之一。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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