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网友咨询: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律师解答: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律师补充:
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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