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网友咨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请;
2、有充分必要的证据或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况,有可能使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顺利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律师补充: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2、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3、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
4、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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