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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