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结果的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双方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过错的证据之一。并不会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会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