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车祸男子拿了赔偿又走医保被判刑,医保诈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近日,湖南长沙,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国家医保报销费用的案件。此前,男子王某遇车祸被撞伤,肇事者李某承担了医疗费用和赔偿。但王某却谎称自己是不慎摔伤,骗取国家医保报销费用8000余元。事情败露后王某主动投案,最终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刑法相关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罪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明知自己受伤是交通事故所致,为骗取医疗保险费用,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医保报销费用8000余元,数额较大,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除了需要退回社会保险金之外,还将面临社会保险部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诈骗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像本案中王某这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较大,最终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谎称摔伤骗取国家医保报销费用8000余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于其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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