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当了股东竟然毫不知晓?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冒名股东的认定
认定为冒名股东的几个基本要素:
1.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
2.被冒名者从未签署相关的文件、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
3.被冒名者应不知晓自己的名义被他人冒用。
被冒名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面临着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及行政处罚的后果。
区分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关键在于他人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并同意,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公司设立的背景情况、实际出资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冒名者法律救济途径
1.通过行政诉讼而起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
2.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无效。
3.在被债权人起诉时提出抗辩。
4.如果被列为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其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并赔偿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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