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债务人对外担保,能被撤销吗?
在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制度主要目的也在于对债务人法定期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纠正以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债务人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使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成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实质上不正当减少了全体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应予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无相应对价,该情形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无本质区别,管理人享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实现了后续生产经营资金的融入,有利于破产财产增加,则不应属于可撤销范畴。
对于严重减损债务人偿债资产的行为(无偿转让、放弃债务或担保、债务延期),撤销的前提条件较少,只要有损债权即可;但对于不合理商业行为(低价转让、高价收购、为他人债务担保),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损债权,二是相对人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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