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如何打开行政复议程序的大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通俗的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民告官”。当下日常生活中身边的人或新闻上经常可以看见有的人需要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复议有相关的一套程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以书面形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留存能证明已提交申请复议书的相关书面证据。
2.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受理的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许可证管理案件;行政确认权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行政调解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据材料。
4.可以行政复议的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自我管辖。
5.收到材料后,5日内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属于其他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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