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着密切相连的关系,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行为的争议的两种手段,也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两种救济方式。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是属于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行政复议的范围要远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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