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网友咨询: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
律师解答: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律师补充: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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