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诺安基金创始人犯重婚罪被免予刑罚,只因重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据报道,诺安基金创始人、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舟被曝重婚,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其原配妻子以安化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且未通知其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等理由,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原配妻子提出申诉是否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本案中,先不论安化县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其在审理秦某舟犯重婚罪一案时,没有通知娄女士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就已经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所以娄女士以此提出申诉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本案安化县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呢?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覃女士的户籍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覃女士和秦某舟的结婚登记地也在长沙,说明重婚犯罪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从未在安化县居住过,安化县不能认定是秦某舟的经常居住地,所以,安化县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秦某舟在未与原配娄女士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覃女士登记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两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法院认为该案是覃女士提起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秦某舟自愿认罪、悔罪,且向覃女士赔礼道歉,可从宽处理;秦某舟赔偿覃女士损失并取得覃女士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女士的最后陈述意见是确认秦某舟犯重婚罪,免除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重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一)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二)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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