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虚构应收账款是否会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近年来,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作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交易形式,对推动投融资市场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具有重要作用。
网友咨询:
虚构应收账款是否会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答: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虚构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对抗保理人,取决于保理人是否善意,在保理人善意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律师补充: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虚构应收账款即虚假捏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有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往往虚构销售业务或将并不符合销售的经济业务也列作销售。例如,将分期收款销售全额记为销售收入,开出虚假销售发票虚增应收账款。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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