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民法典规定的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保理业务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取得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保理合同章节,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变,反映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同时也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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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有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者某专业公司,银行或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也可以为企业催收和管理应收账款。这种业务,在法律上称之为“保理”。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补充:
保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为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双方,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当事人。作为转让标的的应收账款,不仅包含现有的金钱债权,而且包含“将有的”金钱债权。作为保理人合同义务的服务内容不限于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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