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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安吉白茶”不正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实务简析

2024年11月26日 法妞问答律师

  老话讲,祸福相依。疫情之下,网络购物、快递物流业得到进一步繁荣发展,人们能够足不出户享用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特产,紧接着“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山西老陈醋”等商标侵权纠纷也引起广泛关注。最近,笔者又遇到商标权人诉某网店“正宗安吉白茶”商标侵权案件。可见,维护“正宗”,不仅是对武侠电影与小说中的名门正派有必要,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必须梳理清楚、下气力做好的事。

  一、商标权是地理标志保护最有效但申请条件也最严格的方式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由于世贸组织TRIPs协定给了各成员国相对灵活的制度空间,我国综合采用了欧盟专门立法和美国商标两种主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从商标保护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以无限展期。注册商标保护主要由各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导,权利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未具体规定的,也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行政查处和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适用于地理标志其他两种方式的保护)。商标保护是三种方式中申请条件最严格、执法力量最强、维权效果最好、维权经验最为显著的方式。

  相关主要法条链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从产品质量保护角度出发通过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等三种类型。合法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长期有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导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对侵权行为人向各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控告要求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主要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从农产品保护角度出发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AGI)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一旦登记成功,长期有效,由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主导保护,但侵权惩戒只针对冒用行为,惩戒力度也较小。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最高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以上农业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方式各有特点,不是很恰当地说,可以类比于商业秘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的保护位阶关系,比如,商标保护最为严格,但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条件也最为严格,对于权利人来,合脚的鞋子就是最好的。本文主要论述商标保护方式。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数据统计,截至“十三五”末,我国累计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达到9479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085件,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年直接产值超过6000亿元。建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6个。

  二、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如上所述,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一般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它们除了具有普通商标保护的一般性外,还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申请的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普通商标的申请主体通常是企业,但法律并不限制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普通商标,比如“逍遥镇”胡辣汤就是由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普通商标。当然,该协会也钻了现行商标法的“空子”,商标法不允许将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作为普通商标注册,而逍遥镇则属于县以下行政区域的地名。不过,“聪明反被聪明误”,既然“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就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即,当地胡辣汤商户仅仅是将其商品注明逍遥镇产地,不造成商标混淆的,不需要征得该胡辣汤协会的许可。如果想将“逍遥镇”改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则必须先注册该普通商标。

  如上所述,地理标志商标的类型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象征的是一种成员资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潼关肉夹馍”就是一种典型的集体商标,它本身并不要求必须采用潼关的面粉、肉类等当地原料制作,或者说产品质量控制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本质上是保护的是一种制作工艺。商标权利人潼关肉夹馍协会通过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向加盟店提供统一的店铺装修、物流配送、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服务,使得各肉夹馍加盟店具有统一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因此,“潼关肉夹馍”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并不妥当。

  这表明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的第一个显著特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必须兼备自然地理因素和人文环境因素。“地名+商品通用名称”的普通集体商标核定的商品,既可以是商品项目也可以是服务项目,产地地理范围并不太明确具体;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存在于商品项目,且从便于质量控制因素考虑通常为特定区域范围的单一商品,而不是一类商品,比如“蔬菜”“家具”。原因在于,地理标志需要同时体现自然地理因素和人文环境因素,服务与当地自然地理因素无任何关联,仅可能体现当地有关的人文因素。日常生活中,人们耳熟能详的还有“沙县小吃”“寿光蔬菜”就是典型的普通集体商标,“镇江香醋”“绍兴黄酒”则是典型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同时,与普通集体商标相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申请主体方面要求更严:包含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则必须为满足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交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有品质具备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等三个条件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证明的是特定的产品品质和信誉,证明商标注册主体则要求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质量标准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普通商标注册不会涉及产品质量方面的审查。与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类似,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提供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文件、监控品质能力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安吉白茶”“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都是典型的证明商标。

  相关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故对集体商标的申请还应审查其是否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二)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使用的不同。普通商标的使用需要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对被许可人无地域限制,通常全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常为全国驰名商标)的许可费用较为可观。而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受地域限制,通常为商标涉及地域的当地商户,费用也相对较少,许可人收取费用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集体商标方面,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在履行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相关手续要求后,可以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非集体成员不得被许可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则不然,除集体成员外,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加入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基本相同。只是从法律字面含义理解,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想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除商品不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权利人不可以不许可。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支持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案例。笔者认为,地名毕竟是公共资源,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不能形成对单纯使用地名行为的垄断。

  相关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三)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维权的不同。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与普通商标具有相同的维权方法、途径和基本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商标的显著性不够强,要更加顾及公共领域资源利用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保护性更弱一些。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并非营利性法人,其维权成本承担能力、维权动力、维权能力都相对弱势。

  相关主要刑事法条链接: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总结述评

  地理标志商标,既是商事经济的产物也是人文地理的结晶,是代表本区域特色文化的金名片,必须着力加以保护。我们看到一个商标带有地名,首先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查询是否属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然后再根据该查询结果确定的商标性质,进行相应的维权工作。鉴于受当前立法滞后限制,仅采用民事诉讼方式维权难以完全实现吓阻侵权效果(要依法主张合理的律师费用由侵权方承担),可根据具体案情同时采取行政举报、刑事报案等多种方式维权。

来源:北京任益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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