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有何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
网友咨询:
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对受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第十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省域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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