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网友咨询: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一)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
(二)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三)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律师补充: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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