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执行担保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网友咨询:
执行担保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
2、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担保就不能成立。
3、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律师补充: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