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目的、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合法性、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网友咨询:
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
律师解答:
需要综合考虑还款的背景、动机、行为的连贯性以及配偶的明确表示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来说,事后追认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补签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表达共同债务意思,以及未签字一方事后共同还债等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帮还款行为都必然构成事后追认,比如配偶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从而做出的还款或其他类似认可借款的行为,不构成事后追认。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产生的债务,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