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到期债权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时,通过执行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债权的制度。
网友咨询:
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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