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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失权制度有何规定

2024年07月25日 法妞问答律师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失权制度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股东失权制度,是在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宣告该股东失去相应股权的法律制度。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律师补充:

  出资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股权与分红权息息相关,在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的出资关系到其股东身份的得失,即如果其未在缴纳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以一纸失权通知收回其股权,失权是对股东的一种惩戒。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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