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了自然人或者组织具有一定的撤销权。
网友咨询: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权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法律主体共有两类,分别为管理人及债权人,根据撤销对象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管理人、债权人均有可能作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债权人在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时,有权越过管理人,以债权人自己的行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法院在此情形下可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撤销债务人的有关行为,而无需再受制于管理人。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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