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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2023年11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网友咨询:

  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律师补充:

  管理人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主体,管理人通过行使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系对各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保护,纠正损害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妨碍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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