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在转账凭证上已注明“借款”,能否证明双方间构成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网友咨询:
在转账凭证上已注明“借款”,能否证明双方间构成借贷关系?
律师解答:
在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借款”,并不必然形成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等为载体作为表现形式;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在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仅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形成了合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不能继续举证,则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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